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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工作规则》和《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考核。

  第五十二条 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县长、县长助理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县长批准,由县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并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县长报告。

  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差县外或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再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报县政府办公室。请假人员外出返回后应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使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五十五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3天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示后,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五十六条 对县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县政府及其办公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在新闻媒介上作为祝贺单位。特殊情况,须经县政府或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章 民主协商和监督制度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的重要工作,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主动加强与县政协的民主协商,坚持重大事项协商于决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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