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委办局上报的请示性公文,按以下原则处理:由办公室及时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答复;分管副县长不能决定的重大问题,提请县长决定或者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答复或解决。市级(含市级)以上的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都要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对上级交办事项、下级请示性公文,及时登记后按以下时限办理:十分紧急而重要的问题,立即办理答复;需迅速解决的问题,在收文后3天内办理答复;一般问题,在收文后7天之内办理答复;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在收文后15天内办理答复。对于在上述时限内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要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口头或电话回复办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凡需要以县政府文件发文的,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审核、修改、签名后,由县长签发。需要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问题要报送县长或副县长核准。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必须按公文行文规范行文,署明签发人。报送的公文必须观点明确、材料齐全、文字简洁。请示性公文必须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请示性公文,事先必须由主办部门牵头统一意见,经认真协商仍不能统一的,应附上不同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一事一报,并分清主送和抄送单位,不能同时主报县委、县政府,更不要同时主报若干单位。对未按规范行文或未署明签发人的请示或报告一律不予收处。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和分工,正确、主动地行使职权。凡上级已有明确规定,职能部门有权处理的问题,由各部门自行处理,不得再向县政府行文请示。属于各有关职能部门权限内的问题,如:计划、财政、编制等,各部门、各单位应直接向主管的职能部门申报。事关重大,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请示县政府。
第三十八条 精简各类文件,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凡可以当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一般不行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要报送县政府审定的事项,经批准后,可冠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三十九条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四十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