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以下全县性大型会议由县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各级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的会议。
(二)县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县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副县长、县政府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必须上报会议方案,要尽量压缩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按批准的会议方案召开会议。全县性大会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坚持实行“无会月”制度。召开县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县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县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县政府报送会议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领导下,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除上述会议外,其它会议由县政府部门召开。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乡(镇)政府对口部门,一般不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除县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县领导不陪会。
第四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三十条 县政府公文审批工作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努力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三十一条 公文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对越级上报的公文,一律不予受理。凡报送县政府的各类公文(含请柬、邀请书等),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县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受理未按程序报送的公文。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县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县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转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