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中央、省、市各级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请与议题有关的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由县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应于会前协调统一。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与其它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九条 拟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除贯彻中央、省、市各级和县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县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7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与会人员范围参加县政府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