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副县长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遇到具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 发生重大紧急事项时,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及时负责处理。应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的,须及时报告。
第十条 县政府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县长的意见。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视情况召开全县性会议部署工作。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第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县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府所属其他办局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政府、省市驻禄单位及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的领导,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情况;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县监察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参加。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长决定,也可临时召开。
需经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事项,必须事先由分管的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后才能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凡会前未经研究、未提出具体明确意见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为切实提高常务会议的效率,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由汇报单位附简要汇报说明(简要说明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会前讨论情况,需提交讨论决定的重点内容,倾向性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