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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大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而未进行或未按有关程序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或未严格根据分析和评估审查意见落实相应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或未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对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指标

  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参考因素

  附件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指标
征求意见方式   A 级风险  参考指标   B 级风险  参考指标   C 级风险  参考指标
  通过报刊、互联网、市民信箱、市民问卷调查、召开听证会等公开方式   明确反对意见超过33 %   明确反对意见占10%-33%   明确反对意见低于10 %
  反对意见十分激烈,有串联上访、申请游行、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等情况   
  面同特定对象的征求意见方式(听取区县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向专家咨询、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征求人大和政协意见等)   明确反对意见超过33 %   明确反对意见占10%-33%   明确反对意见低于10 %
  反对意见虽不超过33%,但其中有的反对意见比较强烈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方式   反对票超过33%   反对票占10%-33%   反对票低于10%
  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一次性通过   
  扬言采取极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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