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风险评估办(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牵头,局法制处、信访办、政治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应当加强对承办部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承办部门) 本系统重大决策拟定部门是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审查评价,出具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并与决策方案一并提交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审定。
重大决策拟定部门为两个及以上的,主办部门作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牵头部门。
承办部门认为必要的可商请局法制处、信访办、政治部等部门参与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 (主要形式) 根据不同决策类型,其收集意见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可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公开的形式:通过网站、报刊、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部分公开的形式:征求人大、政协和维稳、信访部门及区县等的意见;通过单位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单位负责人直接听取意见等方式向干部职工征求意见;征询专家意见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等。
(三)不公开的形式:依法不得在事前公开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在确保决策事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分析和评估形式。
第七条 (基本内容) 对重大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津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横向比较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可能引发相关群体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决策事项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出台的政策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 (风险等级) 重大决策事项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A 级;认为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B 级;认为可能引发个体矛盾冲突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C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