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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装饰石材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四、成品加工
  (一)条件与规模
  1、以荒料为基础,原则上由每个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实施荒料板材、抛光、切边、成品、包装及检验等全过程生产管理。
  2、新建或改扩建装饰石材加工项目必须在石材加工园区内,且投资规模(含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地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小于2000万元。其中,企业自备金率不低于25%。
  3、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不小于20万平方米。
  (二)装备与管理
  1、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应具有与装饰石材加工规模相匹配的金刚石圆盘锯或金刚砂锯,抛光、切边及给排水、收尘等主、辅助设备,并按照各种设备安装使用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和设备检查保养制度,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石材加工设备和没有安全防护或环保不达标设备。
  2、荒料板材加工、打磨抛光、切边、雕刻车间必须配备通排风和收尘装置,必须为员工配备防尘、防噪声用品。
  3、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应基本配备干燥水饱和、弯曲强度、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镜面光泽度等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并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三)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
  1、石材加工园区或暂时独立的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必须综合设置污水回收处理系统、水资源再生利用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
  2、沉积石粉、石渣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率达到100%,水实现内部循环再生利用,严禁外排。
  3、使用石材化工产品除锈、除斑、清洗、漂白、石胶等废弃液体,必须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禁未经处理的石材化工产品直接排放或随意倾倒掩埋。
  (四)质量控制标准
  1、装饰石材放射性核素限量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标准要求。
  2、天然石材术语符合《天然石材术语》(GB/T 13890-2008)标准要求。
  3、天然石材编号符合《天然石材统一编号》(GB/T 17670-2008)标准要求。
  4、天然花岗石装饰石材质量符合《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 18601-2009)标准要求。
  5、天然大理石(石灰石)装饰石材质量符合《天然石灰石建筑板材》(GB/T 23453-2009)标准要求。
  6、装饰石材企业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五、监督与管理
  (一)县级及以上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装饰石材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及现有企业的准入与管理,综合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装饰石材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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