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或改扩建装饰石材加工项目应靠近资源相对集中、荒料开采保障能力强、交通运输条件便捷或距目标市场较近的工业园区内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规划布局发展石材加工园区,引导现有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入园进区聚集发展。不符合上述规划布局要求的现有装饰石材加工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入园进区或退出装饰石材加工行业。
三、荒料开采
(一)条件与规模
1、荒料开采主体原则上同下游装饰石材加工企业相一致,独立的荒料开采主体应具有3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荒料开采主体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开采主体必须具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并配备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地质、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
3、开采主体应依据大中型矿山详查报告或小型矿山普查报告,委托有资质单位根据《装饰石材露天矿山开采技术规范》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安全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水土保持及修复方案,并取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建设。
4、新建荒料开采项目规模应在年3万立方米及以上。2013年底前取缔现有年开采荒料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矿山,2015年底前完成1万立方米及以上、3万立方米以下现有矿山改造升级。
5、单元矿床宜由单一矿山企业开采。单元矿床若由多家企业开采时应独立形成开采、运输系统,矿界不得相互穿插、包含。同一山坡不得在垂直方向上划分为上下两个以上采区同时开采。
(二)设备与管理
1、荒料开采应具备压气、凿岩、锯切、吊装运输、废渣清理及排水等主、辅助设备,并按照各种设备安装使用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和设备检查保养制度,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2、矿山设备应符合矿山生产和安全要求。矿山选用设备交付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实行许可生产制度的设备还应提供生产许可证。严禁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装和未经安全检验、鉴定的各种矿山开采、吊装和运输设备。
3、矿山及机械制造企业与科研部门研制开发、试验并符合国家鼓励开发政策、技术领先的新型开采机械和采矿工艺,须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荒料开采使用。
4、按照材料使用寿命和承载能力要求及相关规定,定期淘汰和更换矿山生产所使用的各种辅助材料,不得超期或超越承载能力使用。
(三)工艺与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