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装饰石材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云工信原材[2011]76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各州、市工信委,省石产业促进会、省石材行业协会: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23号),为规范装饰石材行业发展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建设,促进又好又快发展,我委组织编制了《云南省装饰石材行业准入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装饰石材行业准入条件》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装饰石材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装饰石材行业发展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建设,促进又好又快发展,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产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23号),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行业范围界定
装饰石材指具有可锯切、研磨、抛光等加工性能,在建筑物上作为饰面材料的石材,包括天然石材和人造石材。天然石材指广义的天然大理石(石灰石)板材和天然花岗岩板材;人造石材包括水磨石、人造大理石、人造花岗岩和其它人造石材。本准入条件装饰石材行业涵盖开采广义的天然大理石(石灰石)和天然花岗岩荒料,以荒料为原料进行荒料板材加工,以荒料板材为原料生产饰面石材、墙体石材、铺地石材、装饰石材、生活用石材、艺术石材、环境美化石材、电器用石材等范围内的企业。
二、产业布局
(一)新建或改扩建装饰石材荒料开采及加工项目应当符合《云南省石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新建装饰石材荒料开采项目必须在城市规划红线3千米以外。主要河流两岸、湖泊、公路干线、铁路、桥梁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居民聚集区1千米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州(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装饰石材荒料开采项目。已在上述范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开采矿山,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