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处理省直党群序列人事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宜,参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省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涉编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有关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
省总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参与和监督省本级办案,共同研究调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作为用人单位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参与和监督省本级办案,共同研究调处重大、疑难案件,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生效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共同做好裁审衔接工作;
司法厅负责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并对仲裁代理和司法鉴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监察厅负责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行为的行政监督;
财政厅负责研究提出有关财政政策,依法落实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经费保障工作;
省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卫生厅、文化厅等事业单位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指导,协助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各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省法制办负责全省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立法审查工作;
省军区协助处理驻川部队与聘用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以上各部门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联动调处机制,共同做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三、管辖范围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属驻蓉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央属驻蓉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省直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