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成立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川府函[2011]2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为加强对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撤销原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成立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叶 壮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
副主任:张晋川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 东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吴祥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农劳办主任
胥 纯 省总工会副主席
谢光大 省工商联副主席
吴显名 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委 员:李世成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荣贵 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张 明 省委编办副主任
王晓都 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柳 清 监察厅副厅长
沈华伦 司法厅政治部主任
张其昌 财政厅副厅长
泽 波 文化厅副厅长
王 雪 卫生厅副厅长
任兴文 省国资委副主任
邹忠民 省法制办巡视员
秦校堂 科技厅副巡视员
二、主要职责及分工
(一)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
2.聘任、考核、解聘省本级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布;
3.受理省本级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讨论重大或者疑难争议案件;
5.对省本级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6.应当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