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候选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二)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调查核实;
(三)根据候选项目提出县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比例及等级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组经过初评,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确定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缺少某些资料或者证明文件,难以明确判断的候选项目,可以缓评,各评审组应当严格控制缓评数量。每个候选项目只允许缓评一次。
第二十五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县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科技进步奖实行公告制度。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由评奖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县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评奖办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应表明真实身份。
(三)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评奖办在接到异议材料30日之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部门对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县科技进步奖由县政府批准,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县科技进步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或聘任技术职务及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