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获得技术开发类和社会公益类的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在扩大产业化规模和经济效益上有较大幅度提高者,可以继续申报推广类科技进步奖,但申报时间须在上次获奖时间一年后,在核算推广规模及经济效益时应扣除上次获奖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二)为完善县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统称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各自专业范围的初评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及各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项目完成人和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奖项推荐
第十七条 推荐县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由县科技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后的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上报:
(一)乡、镇政府;
(二)县直各主管部门;
(三)市属驻县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
(四)经县科学技术局认定的符合资格的其他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九条 被推荐为县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凡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一般不再重新受理。但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评奖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奖项评审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奖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评奖办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预审,主要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