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科技创新点突出,经实施在我县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县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成果转化程度高或者促进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工作中,在我县取得的重大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全县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等方面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外省、市组织和个人与我县在合作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九条 申报县科技进步奖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或者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基础研究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
第十条 申报项目完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二)涉及全县范围的重大科技推广项目,主要协作单位在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也可独立申报奖励,但须征得项目牵头单位的同意。
各级政府一般不作为县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的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有乡镇科技人员参与的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候选项目,乡镇科技人员应占项目人数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县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见下表)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主要完成人
| 9
| 7
| 5
|
主要完成单位
| 7
| 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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