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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张家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张家川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天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县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县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委员由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县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下设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全县的科技进步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县科学技术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申报县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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