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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1]36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单位:

  现将《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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