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2011〕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并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规范本市区域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活动。根据《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范围内区域性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原则
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管。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负责设置、运作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提供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活动场所、抽取评标专家、发布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信息、公告招标结果。
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作为招标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招标确定工作,督促中标单位依照运输服务协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招标代理
招标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标事宜。
第六条 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要求及所辖区建筑渣土的运能需求,编制本区域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数量、招标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材料等内容。招标公告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