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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绿容〔2011〕51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上海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沪妇〔2011〕7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生活分类减量模式,实现“十二五”期间本市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的目标,现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级管理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区(县)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试点街镇具体实施情况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坚持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区(县)管理部门应合理选择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试点工作要结合区域实际,充分考虑在辖区内推广的可行性。
  (三)坚持全程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
  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要求,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日常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量明显下降。
  (四)坚持社会参与、激励为主的原则。
  试点工作要注重社会参与,切实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管理部门至少选择一个街镇开展试点工作,对街镇内有条件的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试点街镇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应在辖区内具有代表性,具有推广价值。
  在试点街镇全面推进全程分类的基础上,选择至少三个居住区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创建对象的选择应考虑不同类型居住区的代表性。
  (一)在试点街镇内完善装修垃圾、餐厨垃圾、枯枝落叶、大件垃圾专项管理系统,因地制宜建立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辅助分拣、分类运输、分类中转、分类处置的全程物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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