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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外事为企业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外事为企业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1〕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外事为企业服务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西宁市外事为企业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外交渠道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青海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民营企业循因公渠道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简化我省企业人员公务出访申报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同意恢复西宁市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复函》的规定,结合我市外事侨务工作实际和我市外向型企业服务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企业就因公出国(境)、赴海外营销、引进国外科学技术、引进国外资金、引进国外智力、邀请外籍人员来宁工作、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等事宜,需要外事侨务部门提供相关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服务对象包括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及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涉外服务需求的企业。
  第四条 服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在青海省及其所属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誉、无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外向型企业。
  第五条 西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企业的需求,就因公出国(境)、赴海外营销、引进国外科学技术、引进国外资金、引进国外智力、邀请外籍人员来宁工作、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等事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在西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本区域内的企业对外事务的受理工作,并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区(县)为企业服务的相应措施。
  第七条 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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