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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对低收入群体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对低收入群体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洛发改办〔2011〕16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和五保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优惠政策,对保证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存在对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福民强市”的总体要求,切实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价格优惠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优惠政策,规范各项收费行为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九年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对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减半征收;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有效证件经主管征收部门核准减半征收。

  2.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对“三无”家庭(五保户)全免。

  3.中招报名考务费:对父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父母双方为下岗职工的城市学生免收。

  4.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凡举办由下岗职工参加的强制性培训,凭下岗证明,培训费一律免收。

  5.旅游景点门票:对1.4米以下儿童实行免票;对离休人员、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现役军人、70岁以上(含70岁)老寿星、残疾人凭证件实行免票;对学生(含大学生、研究生)及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凭证件实行半价优惠。

  6.房屋安全鉴定费:经济适用住房安全鉴定费减半;对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聋哑、孤寡残疾人、特困家庭、下岗职工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

  7.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残疾人、特困家庭免收。

  8.住房产权登记费: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减半收取。

  9.住房交易手续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

  10.用水价格:对城市低保户用水价格在执行1.4元/立方米的优惠水价基础上,每月免交2立方米水量的水费。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低收入群体,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低保、五保、失业等相关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减免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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