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融政办发〔201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及《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桂人函〔2009〕946号)精神和《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柳政办[2009]222号)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劳动、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事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