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评议主要把行政机关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标准,重点考核的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决策;
(二)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三)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
(四)是否公正执法、加强执法监督;
(五)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七)是否依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
(八)是否依法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进行追究,是否对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行政赔偿和补偿。
第二十六条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一)因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适当造成严重后果、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引起较大群体上访事件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的;
(四)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或者拒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评议考核的;
(六)可以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行政考核评议结果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行政奖励评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终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行政考核定为不合格:
(一)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检查的;
(二)未完成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执法岗位及责任不落实的;
(五)依法行政考评未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