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五)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情况;
(七)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及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
(四)依法行政统计和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情况;
(六)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管理情况;
(七)依法行政内部考核情况,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及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问责情况。
第九条 行政决策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行政决策机制建立情况;
(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四)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有效适当;
(四)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六)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清理情况,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学习、宣传情况,有无适用已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现象;
(二)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情况,有无部门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现象;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情况,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