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1〕33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1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地征〔2011〕53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0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0〕717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40.9341公顷(其中耕地33.4012公顷)、未利用地1.14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建平村水田0.7011公顷,马保村水田1.4106公顷、旱地0.0551公顷、园地0.5302公顷、其他农用地0.39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733公顷,新洲村水田25.5489公顷、水浇地0.0465公顷、旱地5.6053公顷、园地2.8384公顷、其他农用地3.49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490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814公顷、其他草地0.0721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077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1.7224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0337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226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341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7.596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