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融政办发〔201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参照实施。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桂教人[2009]68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9]222号)、《关于印发〈柳州市义务教育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教人字[2010]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工作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成立县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组织机构
自治县成立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慧兰,副组长:韦怡翠、贾红光、韦明发,成员:谢必东、唐凌、张斌、马力、张隆、石恩桥、龙智福、骆恩武、吴振环、刘昌吉、杨引文、韦林峰、李娟、石胜玉、吴金东、梁勤宗、何建初、李山、梁达忠。办公室设在人事股,办公室主任贾红光(兼),副主任谢必东(兼)。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与监督。
三、考核
(一)考核对象
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全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特设岗位教师参照执行),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绩效工资由受援学校考核,参与原学校绩效工资分配。
借调在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其它机关事业单位的教职工不参与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二)考核内容
1、教师的考核。重点考核教师履行《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及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其中德育工作重点考核教师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教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教学效果重点考核教师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的情况,不能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教育教学研究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班主任工作任务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工作主要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与家长的联系沟通、关注每个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情况。包括加强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引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注重学生心理健康,营造良好班风学风,关注落实困难学生帮困措施等方面。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即校级领导)的考核。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班子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执行政策制度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政策理论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及廉洁自律等方面。
政策水平: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政策法规、履行职责、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的情况。
理论水平: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习掌握政策理论和现代教育理论,准确把握素质教育内在规律和科学有效管理的情况。
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协调调动班子成员和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办学方向、工作思路、管理目标及常规管理的情况。
工作态度: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事业心、开拓、奉献精神,工作作风情况。
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实现或控制“三风”(领导班子作风、教师教风、学生学风)、“五育”(学校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五率”(学生健康达标率、操行优良率、辍学率、违法犯罪率、教学质量达标率)及“四化”(校园环境净化、绿化、美化、文化)的情况。
廉洁自律:主要考核实行校务公开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学校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应结合学校发展性评价进行。
3、其他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非教师、校长岗位人员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政治表现、工作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具体考核内容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确定。
(三)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工作可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教师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应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可根据考核内容分类设立单项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1、中学、中心校校长(含副校长)的考核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村完小及以下学校校长的考核由所在乡镇中心校组织实施。校长(含副校长)的考核主要采取自评与教职工代表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2、教职工的考核主要采取教职工自评与所在科、室、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