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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7.1.2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的请示,县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核实灾区灾民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向有关乡(镇)拨付县级“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3 灾民救助应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自治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或救济款物。

  7.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自治县民政局。自治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县及各乡(镇)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目标、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及市下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等情况,自治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统筹安排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5 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6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7 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业、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应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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