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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低温冷冻、冰雹、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5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④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连续30天以上干旱并造成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饮用水枯竭。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及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自治县民政局(县抗灾救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自治县民政局(县抗灾救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协调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自治县民政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在有关媒体发布。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救灾援助。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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