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低温冷冻、冰雹、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5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④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连续30天以上干旱并造成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饮用水枯竭。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含失踪)
②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及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5)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自治县民政局(县抗灾救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自治县民政局(县抗灾救灾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协调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自治县民政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统一在有关媒体发布。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救灾援助。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