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救灾装备准备
自治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社会动员准备
4.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5.2 在现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乡(镇)及社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 宣传和培训
4.6.1 开展社区防灾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6.2 每年组织一次乡(镇)民政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 灾情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直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县抗灾救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 灾情初报。乡(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自治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自治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向市民政局报告。
(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自治县及乡(镇)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部门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自治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