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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4 救灾装备准备

  自治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社会动员准备

  4.5.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5.2 在现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乡(镇)及社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 宣传和培训

  4.6.1 开展社区防灾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6.2 每年组织一次乡(镇)民政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 灾情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直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县抗灾救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 灾情初报。乡(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自治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自治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向市民政局报告。

  (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自治县及乡(镇)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部门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自治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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