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09〕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我县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能力,确保在遭受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低温冷冻、冰雹、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救灾救助工作要坚持下列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低温冷冻、冰雹、雪、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