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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自治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帮助指导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救援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自治县指挥部可以根据势态发展情况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抽调公安人员实行现场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也可视情况向相邻水域自治县有关部门寻求协助和支援。

  (四)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五、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六、事件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和险情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其他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具有管理职权的部门或自治县交通部门负责,其他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事件调查工作。

  调查部门应查明事件原因,对事件性质和责任做出认定。调查工作要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自治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天内,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作出相应处理。

  调查工作结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事故整改“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汲取教训,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自治县指挥部要认真做好督查整改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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