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遵纪守法,廉洁勤政,作风正派,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业绩得到同行公认。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省直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其中推荐的先进单位由省“十一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察。
(二)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表彰适当对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各省辖市推荐的先进个人中,领导干部不超过1名。
(三)推荐领导干部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四)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在上报材料时由推荐地或推荐单位出具公示证明,说明公示的方式、范围及时间等。
(五)评选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上报事迹材料失实及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河南省“十一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单位审批表》、《河南省“十一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各一式五份(“主要事迹”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同时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文件通知”下载,网址为http://www.hnjs.gov.cn。
(七)推荐材料、征求意见材料、公示证明等材料,请于2011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选结果的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有关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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