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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商务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购买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主姓名

户口本号码

购买人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家电种类

品 牌

生产企业名称

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销售企业名称

销售企业地址

发票号码

购买时间

销售价格

补贴金额

同类产品补贴最高限价

补贴比例

存款折账号

开户银行

申报时间

兑现补贴时间

乡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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