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商务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购买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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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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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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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本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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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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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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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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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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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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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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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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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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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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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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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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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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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产品补贴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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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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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折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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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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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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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兑现补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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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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