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的及时到所在地信用社开立储蓄结算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应审核的申报材料为: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购买人填写《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一式3份(购买人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经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所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将资金使用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