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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

  具有青龙满族自治县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具体限购数量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九条 补贴产品

  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 有效时间

  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我县的年度补贴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根据我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测算的我县的补贴资金规模,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省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20日前,核实汇总本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进行初审汇总。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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