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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补贴申报程序及材料。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持粮食直补专用储蓄存折(无粮食直补专用储蓄存折的农户,到当地信用社开立储蓄结算账户)。各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通过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六)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财政局核查未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财政局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县信用联社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二、工作安排

  (一)做好销售网点备案工作。销售网点必须持网点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中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到县商务局备案。县商务局在接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同时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并于当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县商务局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或降低备案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并将销售网点备案情况及时上报市商务局确认,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同一销售网点不得作为不同销售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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