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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秦皇岛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2009〕2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限为四年。

  (二)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个品种。彩电限价2000元以下,冰箱(冰柜)限价2500元以下,手机限价1000元以下,洗衣机限价2000元以下。今后,国家将根据农民需求和市场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新增产品(计算机和热水器等)待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布中标品牌后,再纳入销售网点。具体品牌、规格、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布为准。

  (三)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负担。对我县农民在本县区域内指定地点购买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具体限购数量以上级政策为准)。

  (四)指定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县商务局备案确认后,成为我县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位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具备独自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配备2台以上计算机和联网设备,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备有简易消防器材。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具体要求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并在河北商务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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