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企监〔2010〕80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工商总局下发了《
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年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认识、强化服务、突出重点等五个方面,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意见》精神,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力度,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近年来,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机制,强化措施,扎实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无照经营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易反复,难根除,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工作的重要风险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意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工商总局《意见》主要内容,迅速召开联席会议传达贯彻,并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广为宣传,扩大影响。要牢固树立“四个统一”的监管执法理念,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服务发展,一手抓规范执法。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创新方法方式,宽严相济,综合治理,着力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二、依法行政,强化无照经营监管
立足本职,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既是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本方式。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无照经营产生的原因,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治理。除涉及环境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次或轻微违反注册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且无主观故意,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首先运用行政指导方式予以疏导,在责令改正限期内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在引导和服务上下功夫,要注重事前、事后和即时的行政指导,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促使其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