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工商人〔2010〕75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全省工商系统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全省工商系统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省工商系统所属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四脱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闽民管〔2009〕164号)要求,结合工商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工商系统实际,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行业协会与各级工商局脱钩工作。通过脱钩工作,理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行为,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业协会发展机制。
二、脱钩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全省工商系统除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商标协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以外的其他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二)内容
1.职能分开。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职责,行业协会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得以工商部门的名义开展活动。行业协会需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必须取得省工商局的授权或委托。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各级工商局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机构分设。
3.人员分离。行业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已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职务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由所在单位妥善安置,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和规定选出新的负责人和领导成员,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工作的,必须辞去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