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9〕49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县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中使用国旗日渐广泛,已成为人们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本乡镇、本部门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各乡镇、各单位要统一交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五、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县工商、质监、环保、建设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县宣传、教育、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以及各社会组织要大力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县电视台、《青龙时报》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