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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对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工作的试行意见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对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实施奖励工作的试行意见
(闽工商消〔2009〕420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激励全省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工作的积极性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强食品放心工程建设,继续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省工商局参照《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对全省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奖励适用对象

  “福建省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系统”登记在册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以下简称12315联络员)

  二、奖励适用情形

  12315联络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并协助工商部门制止下列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奖励:

  1、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有毒有害食品;

  2、销售工商机关已通知下架的不合格食品;

  3、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

  4、销售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或者来路不正的食品;

  5、销售经工商机关确认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奖励适用程序

  12315联络员发现经营者销售上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迅速向辖区工商所报告;辖区工商所接到举报信息后,应当即时受理并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提取证据,在工商部门确认12315联络员举报情况属实后,通知12315联络员填写《12315联络员监督检查不安全食品奖励申请表》(见附件),经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签注意见后,交由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报工商所长批准;奖励申请经工商所长批准后,执法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12315联络员本人持身份证件到工商所签名领取奖金。

  四、奖励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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