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受理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后,符合备案条件的,当场出具《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受理单》(附件1)。
3.审查。受理人员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审查格式条款是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下列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
(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4)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5)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6)限制消费者选择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7)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8)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9)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10)规定消费者不得拒绝履行经营者可以擅自提价的内容,但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变化的除外;
(11)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提出修改意见。受理部门发现合同文本中存在上述不平等格式条款,应向制定方发出《合同格式条款修改知书》(附件2),要求制定方在15天内对不平等格式条款做出修改。
5.修正合同备案。格式合同制定方根据受理部门的修改通知,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后,再次向受理部门备案。
五、工作部署
1.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7月1日-7月31日),由各级工商局通过媒体宣传、发通知书、开座谈会等方式告知企业开展格式合同备案工作情况,并由企业对其所制定或修改的格式合同进行自查、自纠。
2.备案阶段(8月1日-9月30日),由企业自行向受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开展受理、审查、提出修改通知,再备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