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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同〔2009〕327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部署及全省纠风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坚决纠正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依据
  工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备案的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负有监督处理的职责。”
  二、备案的范围
  我省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以及移动通信等单位制定、拟与消费者订立、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下称格式合同)。
  三、备案的机关
  格式合同备案实行“谁注册、谁备案”的原则。
  四、备案的方法和步骤
  1.合同备案。格式合同制定方(含修改方,下同)向营业执照核发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受理部门)备案,提交合同文本原件(加盖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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