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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食品流通备案主体对备案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备案信息应当规范、完整。

  五、食品流通备案数据格式与传输工具通过登录互联网站“福建省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HTTP://www.fjspw.net)直接下载。

  六、乳制品实行按生产批次批批备案查验食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其他类别食品实行备案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往后溯及6个月,有效期满后需备案查验新增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具有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统一标识的食品,可以备案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标识图片作为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接受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自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抽样查验报备食品与报备数据是否一致的真实性审核,并负责将审核通过的备案信息上传至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备案信息数据库。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辖区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网络备案信息进行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抽查。发现电子数据不规范、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备案单位补正。发现备案单位提供虚假数据、伪造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要立即删除该批次备案记录,责令备案单位提供全部品种批次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备案材料进行查核,并依法查处。

  九、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不再向其购货单位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未按照本办法实施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其购货单位随货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或由其签章的复印件。

  十、食品流通备案信息实现分级属地备案、全省联网信息共享。

  食品备案内容不得相互更改。其录入相同备案内容具有排斥性并予以提示,避免重复备案;条形码相同而包装规格不同的食品应增设统一的区分码。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提供食品流通备案管理信息查询,方便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查核食品安全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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