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场范围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流通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托互联网平台,从流通源头环节采集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的法定进货查验项目数据,方便食品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规范食品的进货渠道,健全食品流通安全溯源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食品安全基本信息的备案电子数据。
食品生产企业设立在福建省范围内的总经销、总代理及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等参照批发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备案管理。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食品安全基本信息的备案电子数据。
三、食品流通备案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两种方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备案电子数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次实施网络备案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提出食品流通备案申请(登记表见附件),提交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原件或合法有效的复印件,取得网络用户注册码。
有产品在福建省境内流通的省外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交验证件,取得网络用户注册码。
通过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上市销售前提交符合规范格式要求的食品安全基本信息电子存储介质。
四、食品流通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食品安全备案基本信息:
1.食品销售企业名称、流通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静态信息;
2.食品条形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包装,规格,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静态信息;
3.食品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图片等动态信息。
(二)备案的静态信息项目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受理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动态信息项目有变必备、不得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