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1〕3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渠道
  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筹集。
  (一)从各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专项收入)中提取3%的具体范围,为财政部公布的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表中103类01-04款的各项收费基金项目,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等。
  (二)省政府确定我市(含七区,包括保税区、高新区)为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都属此范围,均应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二、我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级次和分成比例
  (一)各级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称“三税”)的1%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各区(包括保税区、高新区)的收入全部作为市本级收入;五市与市本级5:5分成。由地税部门直接按上述分成比例分别征收入库。因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原体制和城市化任务要求等因素及为保持四方区、李沧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返还政策的连续性,从2011年到2013年,以2010年各辖区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实际入库额为基数,三年内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定额补助40%,对四方区、李沧区年终通过体制结算定额补助100%,专项用于辖区内城市河道建设、管理、防汛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