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产权人委托的养护服务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三)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处或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三、加强城区河道、明沟、暗渠管理,确保平稳度汛
(一)市市政公用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城区河道禁止覆盖。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城市防汛等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管线以及其他跨河建设项目,应逐步进行清理。
(二)城区河道、明沟、暗渠养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清疏,建立养护维修记录档案。汛期前,进行全面疏通、维修;汛期及时安排人员做好养护工作,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四、加强运行监管,提高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能力
(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污泥妥善处置。
(二)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备、设施及管理运行应严格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应当按照环保、排水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安装和运行维护。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处理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并定期公布。财政部门依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及时审核拨付污水处理费。对污水处理厂水质的核查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实施。
五、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实现城市排水管理有序进行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管服务能力。
(一)市市政公用局作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
《条例》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会同市环保部门研究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促进我市排水事业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城管执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排水管道乱接乱排、雨污混流,施工单位擅自将管线接入市政管网或将施工污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市政管网,餐饮行业未按规定建设、清理隔油设施设备造成超标排污,以及工业企业向市政管网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餐饮业未按规定设置隔油装置的,排水、环保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