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市水污染防治能力,促进城市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市市政公用局应加快组织编制全市排水专业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公共排水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等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排水设施应纳入建设计划。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申请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参加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及相关图纸资料向市排水管理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设施验收标准,完善设施验收交接流程,确保排水工程设计合理、建设规范、顺利投入使用,并得到及时养护维修。现有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应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于2012年5月底前整改完善,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管理部门养护维修。
二、明确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建筑物出户第一个检查井以外的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处、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养护维修。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城市排水设施。
专用排水设施按下列规定确定养护维修责任: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事管理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封闭性场所的城市排水设施,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