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的房屋征收委员会,负责房屋征收的统筹协调、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房屋征收条件审核和征收补偿方案审定。房屋征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房屋征收部门,并启用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
第七条 依照
《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