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开展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省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山西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是此次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安全监察、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
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机关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民爆物品用量。
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